海外所得課稅相關說明 |
實際適用最低稅負制而受影響之境外基金投資人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 綜合所得稅「申報戶」全年之海外所得超過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所謂海外所得係指收入減除成本後之獲利金額。 2. 「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即計入之海外所得與結算申報之綜合所得淨額、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等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及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分等項目合計後,須超過600萬元。 3. 「基本所得額-600萬元」乘以20%稅率計算出之「基本稅額」超過原結算申報之綜所稅應繳稅額。 Q:本行信託產品中,有那些屬於海外所得? 金融商品 配息 資本利得 境外機構 基金、連動債、金融債 計入海外所得 計入海外所得 國內投信 基金 國內基金所投資的項目為境外標的,從境外標的所分配的收益屬境外所得 證券交易所得 (目前停徵) Q: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門檻? 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其海外所得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全戶全年海外所得未達100萬元者,其海外所得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Q: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是不是就必須繳納基本稅額? 不一定。首先要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是否超過600萬元。個人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包括: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及綜合所得淨額後,計算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額未達600萬元者,沒有繳納基本稅額之問題。 基本所得額=按所得稅法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 Q: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上者,是不是就必須繳納基本稅額? 不一定。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可扣除600萬元,故沒有繳納基本稅額之問題;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先扣除600萬元後,再就其餘額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 — 600萬) × 20% 算出基本稅額後,再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如基本稅額超過一般所得稅額,該差額尚可以海外已納稅額扣抵;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小於上開差額時,始按不足扣抵數繳納基本稅額。 一般所得稅額≧基本稅額: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 應繳納之基本稅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 一般所得稅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投資抵減稅額 Q:98年12月31日以前申購之境外基金受益憑證於99年度以後贖回,如何計算所得? 應以境外基金受益憑證贖回價格減除申購成本及手續費後,計算所得。但98年12月31日以前申購之境外基金受益憑證,原始取得成本低於其98年12月31日之淨值者,得以該日淨值作為基金之申購成本,亦即基金自申購至98年12月31日之增益,不計入所得課稅。 舉例:某甲於95年1月1日以每單位200元申購A境外基金1000單位,98年12月31日A境外基金之淨值為每單位300元,某甲於99年6月1日向基金公司申請贖回所持有全部A境外基金,每單位贖回價格為450元,手續費為10元,則某甲之A境外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為99,000元。計算如下: (贖回價格450元-98.12.31淨值300元-手續費10元)×1,000單位=140,000元 *上述資料僅供參考用途,本公司自當盡力為讀者及客戶提供正確的意見及消息,但如有錯漏或疏忽,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Q:海外投資配息,這部份的所得是否可以用海外投資損失來扣抵? 基金(債券)之配息,為海外利息,和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屬於兩種不同的所得類別,故不可以相互扣抵。 Q:海外所得何時需要認列? 海外所得是以99.1.1以後獲利實現的所得,包含產品配息、到期、出售、轉換、贖回…等,於扣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始需要認列所得計算稅額。未實現的所得則不用申報。 相關所得稅法及財政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疑義解答(摘錄)如下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民國94年12月28日公布) 第12條第1項第1款條文定自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施行。 第12條 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 一、 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 二、 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三、 下列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 (一) 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二)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四、 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五、 公司員工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九條之一規定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 六、 本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之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者。 前項第五款規定之所得,應於可處分日次日之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之計算,準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其交易有損失者,得自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三年內,自其交易所得中扣除。但以損失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之查核,有關其成交價格、成本及費用認定方式、未申報或未能提出實際成交價格或原始取得成本者之核定等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加計之減免所得額或扣除額,其發生之損失,經財政部公告者,準用第三項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金額,其計算調整及公告方式,準用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但行政院得視經濟發展情況,於必要時,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13條 個人之基本稅額,為依前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六百萬元後,按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金額。但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所得者,已依所得來源地法律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扣抵之。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該項所得,而依前段規定計算增加之基本稅額。 前項扣抵,應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 第一項規定之扣除金額,其計算調整及公告方式,準用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14條 個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金額者,應一併計入基本所得額。 (五) 個人部分 46. 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有哪些? (1) 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 �� 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淨額」。 �� 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 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新臺幣3,000萬元者,扣除新臺幣3,000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 �� 未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 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 �� 員工分紅配股,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 �� 95年1月1日以後,各法律新增的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者。 (2) 海外所得自98年才計入基本所得額,但行政院得視經濟發展情況於必要時延至99年納入。(行政院已於97年9月15日核定,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之規定自99年1月1日施行。) 47. 哪些綜合所得稅申報戶須申報最低稅負? (1) 最低稅負制的目的是要讓所得很高,但因享受各項租稅減免,而完全免稅或稅負非常低的人,對國家財政有基本的貢獻。所以大多數已納稅且沒有享受租稅減免的納稅義務人,不會適用最低稅負。 (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報戶,不必申報最低稅負: ��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無海外所得、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扣除額、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分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者。 �� 雖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但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600萬元以下者。 ゞ繳納之一般所得稅額已較基本稅額為高者。 �� 符合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規定,免辦結算申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48. 個人最低稅負之申報單位為何? 個人最低稅負係以家戶為申報單位,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所得項目或扣除項目時,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計算基本所得額,並繳納基本稅額。 49. 因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而得免辦結算申報者,是不是無須辦理最低稅負之申報? 不一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規定,得免辦結算申報者,如果當年度之基本所得額已超過新臺幣600萬元,仍應依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最低稅負。 50. 必須申報個人基本稅額者,是不是就必須繳納基本稅額? 不一定。基本稅額應先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如果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則不必再繳納基本稅額,只要依原來的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稅即可。如果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除原來的綜合所得稅額外,尚應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繳納所得稅。 五、最低稅負之計算 81. 最低稅負之計算原則為何? 最低稅負採行替代式,其原則如下: (1) 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依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 (2) 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除應按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外,另應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繳納所得稅。亦即,當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時,應按基本稅額繳納所得稅。 82. 什麼是基本稅額?如何計算? 基本稅額係指基本所得額減除扣除額再乘以稅率後計得之稅額,為納稅義務人應有之所得基本貢獻度。其計算公式如下: (1) 營利事業: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新臺幣200萬元)×10% (2) 個人: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新臺幣600萬元)×20% 83. 什麼是一般所得稅額,如何計算? 一般所得稅額為納稅義務人按結算或決算申報所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依其他法律規定之各項投資抵減稅額後之餘額,用以作為與基本稅額比較之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