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稱 | 紐約梅隆美國股票收益基金-歐元A累積 |
基金英文名稱 | BNY Mellon US Equity Income Fund-EUR A (Acc.) |
台灣總代理 | 合作金庫投信 |
海外發行公司 | 紐約梅隆環球基金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7/02/10 |
註冊地 | 愛爾蘭 |
基金規模 | 676 百萬美元(2024/10/31) |
計價幣別 | 歐元 |
基金類型 | 全球型基金 |
投資區域 | 全球 |
投資標的 | 股票型 |
風險報酬等級 | RR4 |
最高經理費(%) | 2.0000 |
最高保管費(%) | 0.1500 |
最高銷售費(%) | 5.0000 |
單一報價 | Y |
保管機構 |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SA/NV Dublin Branch |
傘狀基金 | N |
經理人 | John Bailer/Brian Ferguson/Keith Howell | 基金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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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下載 |
財務報告書
/ 公開說明書
/ 投資人須知
(專屬資訊)(一般資訊) / 基金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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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策略 | 本子基金主要(意指佔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重不少於三分之二)投資位於美國之「大型資本公司」發行之股權及股權相關證券(普通股及特別股、 美國存託憑證及全球存託憑證(合稱「存託憑證」)、掛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及業主有限合夥(「MLPs」))。「大型資本公司」一詞應包含於購買時,該公司之市值為20億美元以上之公司。本子基金必須至少將其資產淨值的70%投資於股權證券。投資於REITs之投資將不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5%。投資於MLPs之投資將不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5%。本子基金最多得投資其淨資產價值之三分之一於位於美國之任何規模之公司所發行之股權或股權相關證券(其將於合格市場掛牌或交易),或是投資於註冊辦公室既非位於美國,且並未於美國進行大部分經濟活動之公司所發行之股權票或股票相關連證券。 |
銷售機構 | 中租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好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紐約梅隆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鉅亨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投資人服務及保護 |
短線交易規定
/ 公平價格調整機制
/ 反稀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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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
本基金說明僅供參考,所有資訊揭露以基金公司公告為主。 |
註2: |
德盛平台-德利系列基金:申購價=單位淨值x(1+0.5%),其中0.5%為基金公司收取之手續費,贖回價=單位淨值。 |
註3: |
JF摩根部分系列基金:申購價=單位淨值,贖回價=單位淨值x(1-0.5%),其中0.5%為基金公司收取之手續費(以上JF摩根部分系列基金係指非盧森堡註冊之基金,如JF東協、JF太平洋小型企業、JF太平洋科技、JF澳洲、JF印度、JF南韓、JF馬來西亞、JF菲律賓、JF泰國、JF日本、JF日本店頭、JF日本小型企業、JF環球地產入息)。 |
註4: |
匯豐系列基金:申購價=單位淨值x(1+0.5%),其中0.5%為基金公司收取之手續費,贖回價=單位淨值。 |
註5: |
績效計算為原幣別報酬,且皆有考慮配息情況。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註6: |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海外市場指數類型基金,以交易日當天收盤價為淨值參考價;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
註7: |
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含分銷費用)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中,投資人可至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http://www.fundclear.com.tw)下載,或逕向總代理人網站查閱。 |
註8: |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
註9: |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
註10: |
標示"(已撤銷核備)"及"(未申報生效)"之基金資料僅提供原有投資者參考,以供其做買回、轉換或繼續持有之決定;「已撤銷核備」為在台灣已下架(停售)的基金;「未申報生效」為未於法規規定之時效內向金管會辦理申報生效作業之境外基金。 |
註11: |
基金B股在贖回時,基金公司將依持有期間長短收取不同比率之遞延申購手續費,該費用將自贖回總額中扣除;另各基金公司需收取一定比率之分銷費用,將反映於每日基金淨值中,投資人無需額外支付。 |
註12: |
境外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
註13: |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1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
註14: |
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故此類型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此類型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投資人投資高收益債券基 金不宜占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高收益債券基金適合尋求投資固定收益之潛在收益且能承受較高風險之非保守型投資人。 |
註15: |
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且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 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
註16: |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用途,嘉實資訊自當盡力提供正確訊息,但如有錯漏或疏忽,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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