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稱 | 霸菱東歐(側袋)基金-A類歐元配息型 |
基金英文名稱 | Barings Eastern Europe (SP) Fund-Class A EUR INC |
台灣總代理 | 霸菱投顧 |
海外發行公司 | 霸菱環球系列基金 |
成立日期 | 1999/01/18 |
註冊地 | 愛爾蘭 |
基金規模 | 350 百萬美元 |
計價幣別 | 歐元 |
基金類型 | 區域型基金 |
投資區域 | 新興歐洲 |
投資標的 | 股票型 |
風險報酬等級 | RR5 |
最高經理費(%) | N/A |
最高保管費(%) | N/A |
最高銷售費(%) | N/A |
單一報價 | Y |
保管機構 | Northern Trust Fiduciary Services (Ireland) Limited |
傘狀基金 | Y |
經理人 | Matthias Siller/Adnan El-Araby | 基金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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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下載 |
財務報告書
/ 公開說明書
/ 投資人須知
(專屬資訊)(一般資訊) / 基金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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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策略 | 本基金之投資目標,係透過投資在歐洲新興市場或在該市場有重大投資的發行人所發行證券之多元化組合,以達成長期資本增值。 |
銷售機構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銀行,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宏遠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瑞興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商德意志銀行台北分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霸菱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投資人服務及保護 |
短線交易規定
/ 公平價格調整機制
/ 反稀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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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
本基金說明僅供參考,所有資訊揭露以基金公司公告為主。 |
註2: |
德盛平台-德利系列基金:申購價=單位淨值x(1+0.5%),其中0.5%為基金公司收取之手續費,贖回價=單位淨值。 |
註3: |
JF摩根部分系列基金:申購價=單位淨值,贖回價=單位淨值x(1-0.5%),其中0.5%為基金公司收取之手續費(以上JF摩根部分系列基金係指非盧森堡註冊之基金,如JF東協、JF太平洋小型企業、JF太平洋科技、JF澳洲、JF印度、JF南韓、JF馬來西亞、JF菲律賓、JF泰國、JF日本、JF日本店頭、JF日本小型企業、JF環球地產入息)。 |
註4: |
匯豐系列基金:申購價=單位淨值x(1+0.5%),其中0.5%為基金公司收取之手續費,贖回價=單位淨值。 |
註5: |
績效計算為原幣別報酬,且皆有考慮配息情況。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註6: |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海外市場指數類型基金,以交易日當天收盤價為淨值參考價;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
註7: |
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含分銷費用)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中,投資人可至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http://www.fundclear.com.tw)下載,或逕向總代理人網站查閱。 |
註8: |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
註9: |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
註10: |
標示"(已撤銷核備)"及"(未申報生效)"之基金資料僅提供原有投資者參考,以供其做買回、轉換或繼續持有之決定;「已撤銷核備」為在台灣已下架(停售)的基金;「未申報生效」為未於法規規定之時效內向金管會辦理申報生效作業之境外基金。 |
註11: |
基金B股在贖回時,基金公司將依持有期間長短收取不同比率之遞延申購手續費,該費用將自贖回總額中扣除;另各基金公司需收取一定比率之分銷費用,將反映於每日基金淨值中,投資人無需額外支付。 |
註12: |
境外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
註13: |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1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
註14: |
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故此類型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此類型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投資人投資高收益債券基 金不宜占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高收益債券基金適合尋求投資固定收益之潛在收益且能承受較高風險之非保守型投資人。 |
註15: |
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且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 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
註16: |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用途,嘉實資訊自當盡力提供正確訊息,但如有錯漏或疏忽,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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